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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优化生育政策,探索出台生育支持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口均衡发展和生育支持工作,经全国评比表彰办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办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为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健全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在全国评选表彰一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的先进单位,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新时代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保障优化生育政策的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评选范围及名额
面向全国所有县(市、区),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对象,坚持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示范引领,对2021年以来的生育友好工作情况进行评选表彰,表彰总数不超过100个。
三、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工作,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切实解决群众在生育方面的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组织领导保障有力。高度重视人口问题,高度重视做好优化生育政策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制度,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人口服务体系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健全,管理规范。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生育咨询指导服务方便可及。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全员人口库常住人口覆盖率和主要数据项准确率达到90%以上。
(三)托育服务发展领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出台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建设补助等具体措施,落实支持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将托育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培训规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千人口托位数、婴幼儿入托率等居于全省前列。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生育支持政策完备。依法依规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积极落实配偶陪产假、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行动。完善配租公租房政策,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居于全省前列,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有效减轻。
(五)优生优育服务优质。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到位。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全面落实,婚前保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广泛覆盖。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建设达到或超过相关标准要求。
(六)家庭保障措施到位。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出台政策举措,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母婴设施较为齐全。落实好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全面落实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
(七)生育友好氛围浓厚。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持续深入宣传新时代人口和生育政策,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等新型婚育文化,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陋习。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社区、单位、家庭等广泛参与,形成浓厚氛围。群众对人口和生育政策以及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建设情况的知晓率和满意度较高。
四、工作程序
(一)部署动员(2023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部署推进评选活动。省级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和标准,强化保障措施。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参与,广泛深入推进评选活动。
(二)全面推进(2023年1-8月)。深入推进中央《决定》贯彻落实,健全政策体系,改革服务管理,推动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加强社会宣传,扩大社会参与,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省级卫生健康委加强全过程调研指导,确保评选活动规范有序。
(三)评选表彰(2023年9-11月)。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主申报,由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择优初选后,将初选名单报至省级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委按照省级推荐名额组织对初选名单进行筛选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符合条件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初审;国家卫生健康委初审后,组织评估并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之后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对名单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拟表彰对象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表彰。
五、组织实施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活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处室责任,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切实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标先进,因地制宜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推动中央《决定》落地见效,树立各具特色的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形成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三)各级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纪律,不得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加强工作指导,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行为,严肃查处并通报。
联系人:人口家庭司刘洋,010-62030597
电子邮箱:rkjc@nhc.gov.cn
附件: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
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的二十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为规范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面向全国所有县(市、区),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对象,对其生育友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选表彰。
第三条 本次评选活动的周期为三年。评选表彰的先进单位总数不超过100个。
第四条 评选坚持以人为本、严守标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评选活动的领导和总体协调,制定管理办法和标准,评选先进并授予称号。
省级卫生健康委组织本地区的评选活动,细化标准,开展公示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初审。
第六条 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按照县级自主申报、市级择优推荐、省级公示报送、国家评审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县级自主申报。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市级择优推荐。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县(市、区)进行初选后向省级卫生健康委推荐。
(三)省级公示报送。省级卫生健康委在市级报送的名单中按照本省份推荐名额筛选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形成省级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符合条件名单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国家评审表彰。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省级卫生健康委报送的名单进行初审,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对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后,对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通过公示符合条件的对象印发表彰决定,授予称号,颁发奖牌。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把评选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来源: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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